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偽造、變造、隱匿、篡改數據、統計資料;(二)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陳述;(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等。
此外,在認定涉案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壹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經營中是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二是涉案網站與競爭對手之間是否存在惡意鏈接。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享有署名權,作品或者其形象享有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作品中使用其姓名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鑒於相關案件所涉及的作品是重要的藝術形象,其權利受到法律的高度保護,如果構成不正當競爭,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這類事件,有關當局在處理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首先,從侵權認定的角度,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是什麽?復制?行為僅限於特定類型的工作,不適用於持續修改和復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