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或者載體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和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和標識,與其他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的電子標誌,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虛擬物品作為獎品進行抽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上市場的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