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和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持有人侵犯他人隱私或者法律禁止的,屬於違反法律禁止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3)對方當事人未予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在作為案件裁判依據時,還將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申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視頻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錄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證據收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