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證據未被裁剪、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2)視聽資料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視聽資料持有人采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3)在對方當事人不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情況下,法院在作為案件裁判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在通過偷錄收集需要的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盡量選擇噪音幹擾少的地方進行錄音。在秘密錄音時,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專家意見;(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