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政策,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退役士兵被用人單位錄用後,由所在單位或本人持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現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證明》和《士官(義務兵)退伍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相關手續。
計劃內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轉業幹部,以及已安排工作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士兵)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的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退役士兵離開部隊時,團級以上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出具士兵服役年限證明,作為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年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十七條* * *國家保障軍人享有符合軍事職業特點、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資、津貼、住房、醫療、保險、休假、休養等待遇。軍人待遇要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二條* * *預備役人員因參戰、參訓、擔負戰備執勤、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致殘或者犧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