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屬人管轄(國籍管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中國刑法規定的罪,適用中國刑法。但是,如果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可以不予追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之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在外國受審,仍可依照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壹般來說,在國外犯的刑事罪,國外是不會引用的。
引渡法壹般指規範將被外國司法機關通緝的人引渡到外國的法律,包括負責機關、引渡條件、審計機關等。
在法律關系上,作出引渡決定的國家與被通緝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被引渡人可以對引渡決定提起司法審查;但在引渡國和被引渡國之間,是純粹的國家行為,根據國內法不能啟動司法審查。
我國規定外國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判決,同時追加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