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做好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取消後的市場管理工作,加強園林綠化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植物種植、景觀布置、園林設備安裝和單層配套建築、小品、花壇、園路、水系、護岸、噴泉、假山、雕塑以及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的綠地。
第三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具備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遵守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由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現場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