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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綠化城市管理管理基礎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居住區綠色環境的選擇有四個標準:1。居民區要封閉管理。確保小區綠化環境為小區內居民服務,增強居民的地域感,保證小區環境的安全和安靜。2.應該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居住建築綠地率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綠化指數組不低於0.5平方米,居住區不低於1平方米。同時,綠地要有充足的日照時間,以滿足居住活動的要求,因此綠地面積在標準日照覆蓋範圍外應不小於13。3.綠地應靠近居住建築,以供觀賞和使用。4.綠地應包括壹定數量的活動場地(如兒童遊樂場),設置椅子、鋪路石等設施,滿足居民休息、散步、運動、健身的需求。

法律依據:《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做好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取消後的市場管理工作,加強園林綠化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植物種植、景觀布置、園林設備安裝和單層配套建築、小品、花壇、園路、水系、護岸、噴泉、假山、雕塑以及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的綠地。

第三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具備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遵守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由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現場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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