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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轄權的基本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需要強制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轄範圍內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1.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並執行。

2.證據保全申請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2.難道壹輩子都還不了欠款嗎?

1.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無論過了多少時間,仍然可以由法院執行,法院的執行仍然合法有效。

2.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

3.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壹)法院應當在案件執行完畢後6個月內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6個月內法院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升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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