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初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而不是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符合逮捕條件的;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逮捕是必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
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