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平面布置圖;
(五)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不需要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驗收的,還應當提交該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裝修材料消防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和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予以受理。
第九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壹)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未備案抽查的建築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從業人員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處於完好有效狀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