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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的意義何在?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從中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來看,司法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在政治層面上,司法獨立是指司法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的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不僅是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更強調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式。法官和法院的獨立性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的獨立性,壹個法官無法履行職責。同樣,如果法官沒有從自己獨立審判可能帶來的種種憂慮中解脫出來,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判和判決,也不可能有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與法官個人獨立的關系,就像結構與組成部分的關系壹樣。沒有好的結構,構件是空穴來風,沒有構件,結構是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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