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登錄企業註冊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
(2)申請人按要求在網上填寫並提交申請材料;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受理並審查申請材料。經受理和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應當自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發準予許可的供電業務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法律依據: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發電、輸電、供電企業許可準入及相關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外,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輸電、供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相應的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含增量配電業務)。
取得電力業務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許可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能源監管規章制度,按照《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發電、輸電、供電業務,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