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有關於相鄰權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人因交通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該條,結合民法原理,可以認為,如果這條道路是附近其他小區居民的必經之路,沒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或者其他道路通行費用過高,那麽本小區權利人(小區全體業主)應當允許其他居民通過這條小區道路。
如果小區旁邊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但是距離有點遠,那麽小區業主就有理由封閉小區道路。因為這條路在小區內,是小區的共有區域,屬於小區全體業主。
作為物業,道路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物業公司只有管理和保護小區的義務。從管理者的角度來說,物業有義務和責任封閉小區,保證業主的安全。但如果小區業主委員會壹致同意開通小區道路,那麽物業沒有理由封閉路口。當然,這其實很難。
此外,居委會、城管執法部門和規劃部門有責任關註此事,因為它影響到街道其他社區居民的生活利益。如果規劃的時候沒有規劃好,原來的公共道路會變成小區內部道路,那麽規劃部門有責任;如果規劃沒有問題,只是小區物業單方面做出的封路決定,就應該向城管反映和投訴;可以找居委會,讓他們去規劃部門查壹下這條路是規劃的社會道路還是小區內部通道。發現情況按上述情況向有關方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