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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監護類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類型如下:

1,法定監護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

2.指定監護人。比如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3.選擇監護人;

4.其他類型。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法定職責是:

1.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能夠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2.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3.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照顧被監護未成年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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