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二十五條民用航空安保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民用航空安保工作的運行管理文件,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安保工作。第二十六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民用航空安檢現場的售票、值機和待檢區域,通過多媒體、實物展示等方式向公眾告知民用航空安檢的相關要求和註意事項。第二十七條民用航空安檢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實施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安全信用制度。對有民航安全違規記錄的人員和單位進行檢查時,應采取嚴格的檢查措施。第二十八條民用航空安保機構設立單位應當在民用航空安保工作現場設立禁止攝影、攝像的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