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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分別意味著什麽?

1,程序正義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這其實是英美的法律傳統。這源於壹句眾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但必須看得見做得到)。

所謂“看得見的公正”,本質上是指判決過程的公正(相對於判決結果)和法律程序的公正(相對於實體結論)。

2.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目標),又稱“實體正義”,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實現的實體正義和結果正義。

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罪犯被處罰;

2.無辜的人沒有被定罪;

3、罪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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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

裁判應該在利益有沖突的參與者中保持超然公正的態度和立場,不應該對任何壹方有偏見、歧視甚至打壓。

這壹要求的意義在於確保所有參與者都受到裁判的平等對待。裁判中立是通過消除各種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保證程序正義目標實現的公正要求。它有三個具體內容:

1,涉案人員不得擔任案件的裁判;

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當事人有任何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

3.裁判不應有支持壹方或反對另壹方的預先判斷或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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