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的舉證通知書是法院告知當事人舉證事項的法律文書。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證明當事人資格的證據;
2.證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應當真實、合法、相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