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三)損害公眾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行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未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除離婚案件外,調解不是其他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案件,法官必須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判決。調解成功後制作的調解書,實際上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達雙方當事人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