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有兩個區別:壹是制定和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由具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頒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第二,權威性和社會效果是不同的,不能混為壹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政府規章。如果雙方發生沖突,應適用當地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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