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
第壹
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以合法方式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文章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1)
利用職權或者地位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權證;
(2)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
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以他人名義持有和買賣股票;
(4)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
(5)
以單位名義籌集資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
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便利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