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壹)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和等值外幣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存款、現金取款、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票據結算和支付(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200萬元人民幣及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資金轉移;(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50萬元人民幣及等值外幣65438萬美元以上的交易。(四)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等值外幣超過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資金跨境轉移。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根據資金的收入或支出單方面計算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申報標準。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個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