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說明不能按時到庭的具體原因;2、委托律師出庭,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3.如果確實不能到場,也沒有委托律師,要及時與法院溝通,避免因缺席而不利判決;4.了解法院是否允許提交書面形式的辯護意見或遠程視頻參與庭審。遵循法律程序,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影響。
接受傳票的法律程序:
1.傳票的法律定義:傳票是法院為了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向訴訟參與人發出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訴訟的法律文件;
2.傳票送達方式:通常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電子方式送達訴訟參與人;
3.傳票的內容要素:包括法院名稱、被傳喚人姓名、出庭時間和地點、出庭目的或理由、不遵從傳票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4.傳票的法律效力:訴訟參與人收到傳票後,有義務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庭,否則可能受到法律強制措施或產生不良影響;
5.傳票異議權:訴訟參與人認為傳票有錯誤或者不當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更正或者變更。
綜上所述,當當事人收到傳票後無法按時出庭時,應采取適當措施,包括申請延期、委托律師出庭、積極與法院溝通或探索書面答辯、視頻庭審的可能性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防止因缺席而產生不良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