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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後再婚如何處理?

離婚後再婚的程序如下:

1.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 *在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在進行婚檢的地方,還應當持有醫院的婚檢證明;

2.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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