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函是催款的壹種工具,是付款單位或個人逾期付款時使用的通知。
催款函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欠款公司全稱及賬號;
2.欠費原因;
3.欠款時間;
4.所欠金額;
5.發票編號;
6.提出處理措施或意見。
通知又稱通告,是以書面形式將公示的相關信息進行傳閱的壹種文件。通知的內容壹般包含通知的對象、主要事項、簽署人、日期等。
意見壹般從以下三個方面闡述:
1.要求違約住戶解釋違約原因;
2.重新確定壹個付款期限,希望對方按時足額支付欠款;
3.逾期再次不歸還欠款的,將采取罰款或其他措施;
4.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失蹤人的財產權益。
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