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妳收到法院傳票時,妳不需要打印並發回。傳票是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的法律文件。當事人應當按時在指定的法庭出庭。不能按時出庭的,要及時向法庭說明情況,提供證明,避免不良後果。仔細閱讀傳票並根據指示采取行動是很重要的。
傳票的法律效力:
1.傳票的定義:傳票是法院向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出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
2.傳票的作用:傳票用於通知當事人或證人出庭作證,參加聽證會或其他法律程序,保證法庭程序的正常進行;
3.傳票的送達:傳票通常以郵寄、電子郵件或其他合法方式送達,以確保收件人能夠及時收到並知曉出庭要求;
4.傳喚的可訴性:當事人或者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不服從傳喚的,可以依法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
5.傳票的證據作用:傳票的送達記錄可以作為證明法院已經履行通知義務,依法通知當事人或者證人出庭的證據。
綜上所述,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後,可以不打印,但壹定要認真閱讀並按照其指示,按時出庭,或者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告知法院,並提供相應證明,以免造成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