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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物的法律意義

壹個特定的事物有時被稱為“不可替代的”,因為它具有特性或被特別指定,不能被其他事物替代。物種可以被同樣的東西替代,所以也叫“替代品”。但是,物種與特定客體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物種可以通過民事主體的選擇和確定而成為特定客體。比如人們買的很多奧迪車中,有壹輛因為是權利人的意誌決定的,所以成為特殊的對象。物種與特定客體區分的法律意義主要包括:

(1)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對象為標的物,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但有些法律關系的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壹般的,比如買賣的法律關系。特定對象和物種的分類只有在交易中才有意義。

(2)意外遺失物品的法律後果。特定標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因其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點,義務人可以免除交付義務,只能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該物種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由於其可替代性,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可以責令義務人交付相同的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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