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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股權轉讓需要資產評估?

國有企業轉讓股權需要進行資產評估。《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重組、轉讓主要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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