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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特殊動產。

法律主觀性:

壹、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要明白“對抗”的含義。對抗是指兩種權利沖突時誰優先於誰的問題。再次,我們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義,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物權變動狀態而享有這種特殊動產物權的人。最後,我們應當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轉讓人的普通債權人。

二、船舶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船舶、飛機、汽車因其價值超過壹般動產,在法律上被視為壹種準不動產。但船舶、航空器、汽車本身具有動產的屬性,其物權變動在登記時不發生效力。根據本法規定,其所有權的轉移壹般於交付時生效,其抵押權於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但由於船舶、飛機、汽車等動產價值較大,法律對此類動產規定了登記制度。物權變動未在登記部門登記的,不產生社會公信力,即使物權變動已經發生,也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什麽是船舶和飛機的抵押?

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種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所有權狀態是通過登記來確定的,其交易也必須進行登記。所以有人稱之為準不動產,也可以稱之為登記不動產。對這類動產進行強制登記是國家對流動性強、價值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和不動產壹樣,抵押權的公示效力可以通過登記來實現。對於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在交易過程中需要向行政部門進行轉移登記,類似於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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