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證的起源;
香港沿襲英國的公證制度,而英美法系的英國沒有專門的公證職業。因為實行判例法,沒有統壹的公證法,公證員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執業律師。執業範圍很窄。通常情況下,他們只能見證當事人的宣誓或簽名,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鑒別文件的真實性。壹般情況下,他們不對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但由於這種公證形式歷史悠久,其業務是國際性的而非地域性的,他們的姓名和簽名圖案在大多數領事館和相關法院都有登記,因此也稱為國際公證人。
中國委托人公證的公證人:
中國大陸的公證制度是以大陸法系的公證制度為基礎的,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辦,公證員獨立辦證。他們的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事實和有法律異議的文件。辦理公證事務時,可以調查並對證件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上述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相互使用公證書的特殊性。香港文件寄往中國內地使用時,需經中國館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