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交的錢或東西後,作為證據寫給寄件人的紙條,叫收條。壹張完整的收據包括標題、正文、簽名、時間四個部分,但根據《會計法》的要求,收據不能作為記賬憑證入賬。
壹份完整的收據通常由三部分組成:標題、正文和簽名:
1,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略大。寫標題有兩種方法。壹種是直接由文學名組成。即寫“收條”或“收條”字樣。另壹種是用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正文從第二行的頂部往下寫。如題今天收到,現在收到,收到;
2.壹般正文寫在第二行的兩個空白處,但標題為今日收條的收條不是空白的。正文壹般應寫明以下內容,即收到的款項和貨物的數量、貨物的種類和規格等。;
3.壹般要求寫下收錢的個人或單位的名字,部門收到的具體日期,壹般要求蓋公章。有人處理。通常,處理程序的名字應該在它前面簽名。如果是代別人收的,名字前要加收的字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僅以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錢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