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紅包1000元,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送紅包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受賄,但屬於違法行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介紹行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行賄人介紹自己自首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行賄人介紹作為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的橋梁,對受賄犯罪的全過程有清晰的認識。行賄犯罪在被追訴前,實際上是檢舉、揭發行賄人和受賄人雙方的犯罪行為,對查明行賄犯罪事實、懲治行賄犯罪具有重要的收集證據作用,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