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壹百零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送養。
第壹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收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的規定指定新的監護人。
第壹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雙方應當送養。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