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慣例也是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慣例分為兩類:壹類是強制性的,壹類不是。國際私法中的國際慣例大多是這種沒有強制力的任意性慣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容易混淆國際慣例和國際慣例這兩個詞。國際習慣是在國際慣例形成後通過廣泛的實踐而被認可和接受的,所以國際慣例只有經過法律確認才能形成。
具體到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三款規定,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的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由此可見,中國堅持將國際慣例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之壹。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解決了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具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應適用哪壹國法律的問題。因為涉外因素又叫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被稱為私法,故名國際私法。
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的民法和商法各不相同。法律術語稱為民法沖突或民法沖突,或法律沖突或法律沖突。因此,這個部門法長期以來被稱為法律沖突法或法律沖突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常稱為國際私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常稱為沖突法,也直接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還有“執法法”、“立法”、“法律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