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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拍照上傳的辭職報告有法律效益嗎?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認定過去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那麽,手機裏的照片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嗎?下面我就從法律經驗方面給大家梳理和介紹壹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手機照片壹般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但具體的證據類型要看內容。因為照片是保存固定的,往往更接近真實情況,所以如果要用手機照片作為證據,需要提前審核,才能作為證據進行鑒定。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是不同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八種證據: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調查、檢查和鑒定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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