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事實為依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決定提起刑事訴訟,采取具體訴訟措施,推動刑事訴訟進程並最終定案,必須以已經認定的案件客觀事實為依據。不允許以主觀想象、猜測、懷疑作為辦案依據。為此,《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進壹步規定:“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忠於事實。凡故意隱瞞真相者,應追究責任。”
3.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和訴訟的各個階段對案件作出最終結論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法和組織法,依據實體法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和量刑原則的規定作出適當處理。準則:是古代測量物體直線度的儀器,引申為標準和規範。繩之以法的“繩”,也是標準和規範的含義,和“以法律為準繩”的含義壹樣,指的是用法律來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