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陜西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陜西省律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實施。
條例明確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安排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
同時,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
為體現“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精神,《規定》分別將司法行政部門核發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時限由“十日”優化為“七日”。
為保障辯護律師會見、閱卷和律師調查取證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依法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不得拒絕安排律師會見,不得限制會見時間和次數,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看守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遠程視頻接訪系統建設,建立律師會見預約平臺,以網絡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方便辯護律師會見。
《規定》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開的以外,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有條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實行電子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