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能夠查明煙草專賣品銷售或者收購價格的,按照銷售或者收購價格計算非法經營額。無法查明銷售或者進貨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違法經營額: (壹)扣押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扣押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二)扣押的復烤煙葉和煙葉的價格,按照扣押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計算;(三)煙絲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的價格計算標準的1.5倍計算;(四)卷煙輔料價格,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品牌輔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煙草行業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