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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異地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性:

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無可供執行財產,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將案件委托同級人民法院異地執行。在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在三人以上或者被執行財產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外,且屬於異地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後,在異地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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