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和評價司法公正是任何文明社會公民的合法權利。堅持公平正義是對合法權利的約束,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
司法的程序外監督不斷升級,壹定程度上遏制了壹些司法不公。但由於程序外的監督多基於普通的生活邏輯,主要關註的是實體結果的合法性,而司法程序是嚴謹理性的。
更加註重審判過程的合法性,使得司法人員與其他社會主體具有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在壹定程度上導致司法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和對立,損害了司法權威。
法律的功能
1.法律的最終功能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2.法律的指導作用(function)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給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指導人們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必須按照這種方式行為或者不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本人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的指導作用(功能)是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我的行為。
3.法律的評價功能(function)是指法律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也就是說,法律的評價功能涉及到法律的他律功能,即對他人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分引導功能(涉及自己行為)和評價功能(涉及他人行為)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