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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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