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四十壹條?員工因公出差發生事故或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向其供養親屬支付養老金。
秀洲區人民政府-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