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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何時實施?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2月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壹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2004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該決定於2004年2月6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要堅持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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