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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法律法規有

法律分析: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證件,與企業資質掛鉤。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特定生產活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衍生問題: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原則是什麽?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按照兩級發證的原則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並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作了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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