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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壹次性餐具的規定

法律分析:不易降解但易於回收的壹次性餐具也可以作為環境標誌產品。這是壹個重大突破,是對之前國家關於壹次性餐具政策的重要補充。同時,該要求還將可降解發泡餐具排除在環境標誌產品之外。環境標誌認證新技術要求中對“易回收”的定義是:產品不易降解,但具有成熟的回收技術,回收體系應達到壹定規模。也就是說,由易回收材料制成的壹次性餐具,如果回收利用率不低於75%,就可以申請環境標誌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八條“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餐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不得使用消毒過的餐具。禁止重復使用壹次性餐具。

第二十五條洗滌餐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洗菜、洗肉等其他水池混合使用。用於餐具清洗消毒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消毒後的餐具必須存放在餐飲專用保潔櫃內。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並在餐具存放櫃上明確標示。餐具清洗櫃要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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