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八條“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餐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不得使用消毒過的餐具。禁止重復使用壹次性餐具。
第二十五條洗滌餐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洗菜、洗肉等其他水池混合使用。用於餐具清洗消毒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消毒後的餐具必須存放在餐飲專用保潔櫃內。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並在餐具存放櫃上明確標示。餐具清洗櫃要定期清洗,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