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公德。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醜惡現象,歷來為法律所禁止。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行為比普通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直接促進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壹個人,而是多人。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窩點,對分散賣淫進行集中控制,並在其中發揮組織作用的行為。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而策劃、制定計劃的行為。指揮是指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