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10條,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範圍非常廣。但是,第10條第二款對合同形式作了某些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於不必要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要求,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手寫合同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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