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免除輕微交通違法的處罰。“輕微違規”包括:
1.機動車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
2.車門沒關就開車。
3、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檢驗標誌,且可以當場改正的。
4.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駕駛證並經檢驗處於有效狀態的。
5.實習駕駛員未按規定粘貼或懸掛實習標誌的。
6、外地(市行政轄區外)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進入禁行路段。
7.駕駛室內放置的物品遮擋駕駛員視線,可當場改正。
第壹次違章根據情況免於處罰,比如不按規定停車,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鳴喇叭,在路口通過預停信號,駕駛中型車超速20%以下,超重30%,都是第壹次違章警告。公安部門將對以下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對於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且本次交通違法前半年內車輛和駕駛人在本省無交通違法記錄的,如果滿足這些條件,12123的系統會有壹個警告按鈕,點擊警告可以直接處理,由系統自動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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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