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教育者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2、受教育者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
(3)學業成績和品行得到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過教育的人的概念
1,壹般化
從廣義的教育來說,所有處於提高自身素質的學習狀態的人都是受教育的。
2.狹義
狹義的教育,受教育者是指教師“教”的對象——學生。隨著終身教育和普及教育在世界範圍內的推行,教育的範圍已經擴大到從生命形成(胎教)到死亡的整個生命過程中的所有人以及不分種族、性別、宗教、民族、階級的整個社會。
3.教育的目標
在教育過程中,受教育者首先作為教育對象存在於教育活動的要素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對象。壹個是在教育過程中,受教育者首先是壹個求知的個體。他們需要老師來教,讓他們從無知擴展到知識,從懂得不多擴展到懂得多。
在教師的指導下,他們可以逐漸認識客觀自然和人類自身,並逐漸使自己的認識從個體層面過渡到人類認識的整體層面。其次,受教育者也是壹個不成熟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