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托人為自然人的,受托人應當具有為履行職責而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能力,即受委托能力;同時,信任關系是在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的基礎上建立的。受托人不僅基於對委托人的信任而管理信托財產,而且以誠實、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和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親自處理信托事務為原則,對其資格要求應當嚴格。因此,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受托人。受托人是法人的,法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受法人設立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限制,以在登記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為原則。因此,法人作為受托人的,受托人應當具有依法設立的資格,並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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