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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售後回租合同上粘貼印花稅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售後回租的放開,其實並不能減少印花稅的悲哀。從我們接觸的例子來看,融資租賃公司往往會簽訂兩個合同,壹個是銷售合同,壹個是融資回租合同。這時候如果看合同的形式,我們通常會認為要交雙倍的印花稅,但這個交易的本質是完成壹個融資租賃行為。從原始融資租賃合同的傳統條款來看,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壹種通過融物來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壹種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貸款。因此,對於融資租賃合同,可以根據合同中包含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適用印花稅票。以下金融總局的回復或許能帶來有益的啟示:融資租賃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借款合同蓋章的具體規定》(國稅帝子[1988]030號)進行蓋章,合同所含租金總額按“合同”稅目征稅。這個合同雖然包括貸款購買、出售、租賃,但不應該按照多個合同分別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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